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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》实施

来源:安徽商报 2018-01-31 09:54:00

[摘要] 在出台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后,合肥市相关配套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也已出炉。

在出台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后,合肥市相关配套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也已出炉。记者昨日从合肥市国土局获悉,未来合肥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采取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的,除法定相应的补偿外,还可按一定价格申请增购15~30平方米的面积。

据合肥市政府文件,《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》已于本月开始实施,有效期2年。《办法》适用于该市瑶海、庐阳、蜀山、包河行政区域内(含高新技术开发区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,以下统称市区)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,以实施公告发布之日作为界定安置对象的截止时间。

据了解,合肥市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,按照住宅房屋认定;乡(镇)村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,按照非住宅房屋认定。

-焦点释疑

如何算补偿安置有效面积?

分三种情况计算补偿安置有效面积。

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,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。若房屋已办理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或《农房建筑执照》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,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。

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,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。

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,房屋安置对象可按200元/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。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,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。

乡(镇)村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的房屋应当依据县级(含)以上政府批准文件确定合法有效面积。1987年《土地管理法》实施前,已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(镇)村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或乡镇企业,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,由乡(镇)政府审核后,可确定为有效面积。

哪些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?

1、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人员;

2、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人员;

3、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(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、现役士兵、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“农转非”人员);

4、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,经县级(含)以上政府批准落户人员,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。

《办法》还规定,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,可视为房屋安置对象:

1、上述4项人员的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及共同婚生子女,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征地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;

2、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,从征地范围迁出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本人。本人、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,配偶、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。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执行。

3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(其生母应当属于房屋安置对象,并且在实施公告前已怀孕)。

两种补偿安置方式

选择产权调换的,原房屋依据《办法》相关规定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后,对房屋安置对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,调换后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。因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,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,造价按合肥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。产权调换后,房屋安置对象可按800元/平方米人均申请增购15平方米建筑面积。

选择货币补偿的,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×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。

过渡期怎么办?

《办法》规定,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,过渡期限由房屋安置对象与实施单位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。实际过渡期自房屋安置对象交房之月起,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公告时止。

过渡期内,房屋安置对象自行过渡的,按以下方式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:过渡期18个月内按规定标准支付;超过18个月不满30个月的,自第19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%增付临时安置费;超过30个月的,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%增付临时安置费。

实行现房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,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。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,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(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)计算;集体性质非住宅,不予临时安置费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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